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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6 浏览次数: 字体:     
索引号 YLRS-2021-000997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文日期 2021-07-2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人事信息中心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21〕10号)精神和任务要求,根据人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21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21〕10号)和人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要求,结合全省人社领域“放管服”改革和审批制度改革,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中央和我省明确的人社系统7项涉企经营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1),按照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方式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申办报告。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承诺书。

办理程序:1.申请。举办者向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举办者签署承诺书。4.审批。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4.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予以惩戒。

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设立申请书。2.合作协议。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4.承诺书。

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机构向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向申请机构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申请机构签署承诺书。4.审批。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须报审批机关批准。2.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3.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4.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定期向审批机关递交年度办学报告和相关备案材料。5.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6.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予以惩戒。

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申请人承诺已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设立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承诺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向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2.告知。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后监管措施等。3.承诺。申请人签署承诺书。4.审批。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四、设立民办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审批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已经在申请设立普通技工学校时提供过的证明材料,在申请成立高级技工学校时不再重复提供。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设立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普通技工学校委托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依法申请举办技工学校,并需达到《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和我省相关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申办报告。2.教学设备设施、师资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各市按照本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执行。

办理程序:1.申办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设立技工学校申请材料,报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专家评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建专家组,按照技工院校评审细则的评分标准,对申办学校进行评审,作出专家评审意见。3.复核公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达到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院校进行公示。4.部门批复。对于申办普通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通过检查考核或投诉举报件专查等方式,进行有效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五、技师学院设立审批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已经在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时提供过的材料,在申请设立技师学院时不再重复提供。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省人民政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理审核)。

许可条件: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需达到《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和我省相关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申办报告。2.申请单位填写的陕西省技工院校设置评估细则表。

办理程序: 1.申办受理。申请单位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专家评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建专家组,按照人社部颁布的《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申请设立的学校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3.复核公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达到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的院校进行公示。4.上报省政府批复。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批复。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新批准设立的技师学院名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3.通过检查考核或投诉举报件专查等方式,进行有效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已与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的地区可不再提供)。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5.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办理程序:1.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4.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加强信用监管,支持对劳务派遣单位按诚信等级实施分级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公示。

七、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将审批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放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许可条件:1.申请注册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和流通性,其职业种类和标准应符合我国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发展的需要。开展引进工作的中外合作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和可靠的资信,其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境外机构及其驻华办事机构拟在中国境内开展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或职业技能考试和发证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它相应中国法人机构合作,且同一时期内中方合作机构原则上应为一家。3.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明确的考试项目和考试章程、承办考试的必要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机构资信证明类文件。外方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机构登记证书、机构章程、所属国开展认证的政府批准文件(如有)、银行资信证明。2.申请注册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类文件。(1)职业标准或考试大纲。(2)证书等级规定及各等级证书样本。(3)各等级考试样卷。3.考试组织实施类文件。(1)考试章程。(2)考务管理规则。(3)考点设置标准。4.其他材料。(1)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资格审核注册表。(2)中外合作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3)考试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上述材料如为外文版的,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本,且申请人须保证中、外文版本内容一致。

办理程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参照以下审核和注册流程,制定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流程,并在审批后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受理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作出审批决定。同时,抄送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委托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的代表机构、中方合作机构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形式,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管检查。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附件:1.陕西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

2.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



附件1

陕西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


序号

改革事项

陕西省事项

名称

许可证件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

和部门

改革方式

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审批服务

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

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 、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

设立民办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审批

设立民办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审批

办学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

设立民办技师学院审批

技师学院设立审批

办学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理审核)




6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7

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

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

批准文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2

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

2-1.告知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告知书

(申请人或单位):

关于申办 许可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以上内容由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所申办事项的具体要求制定完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

20××年×月×日

注: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以上内容;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2-2.承诺书

(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关于对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

本人(本公司)郑重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特此承诺。

签名(盖章):

20××年×月×日

注:1.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机关;2.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3.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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