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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纾困保民生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04 浏览次数: 字体:     
索引号 YLRS-2022-001324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文日期 2022-07-0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就业促进科

    进一步加大对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全力稳就业保民生,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纾困保民生有关工作的通知》(榆政人社发〔2022〕162号),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精准实施稳岗返还政策

    1、基本条件:参保企业符合(榆政人社发〔2019〕257号)文件规定的稳岗返还基本条件,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2、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2021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其中:审核企业稳岗返还时2022年月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比上年度月均参保人数增长3%(含)以上的,按90%返还;增长人数低于3%的,按80%返还。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3、经办流程:推行“免申即享”,精准发放,企业不需提出申请。返还资金通过人社后台数据比对审核、企业确认、社会公示后直接拨付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申请稳岗返还须承诺已与用工单位就返还资金分配达成协议。

    4、裁员率计算:(2021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2021年月均参保人数)×100%。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职或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人数不纳入裁员率计算范围。

    5、企业划型:企业划型参照2020年社保减免政策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按2020年社保减免类型对应确定返还比例。参照《关于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名单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71 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对新参保单位或因改制重组等原因需重新划型的,根据工信联部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确定。

    6、执行期限: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1、拓宽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失业人员,纳入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范围。

    2、缴费条件: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含)以上。

    3、补贴标准: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4、经办流程:失业人员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证书,并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具体按照《陕西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陕人社发〔2017〕26号)执行。

    5、有关规定: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含),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已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6、执行期限: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落实失业人员职业培训

    1、现行政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2、具体办法:参照《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支付办法》(陕劳社发〔2007〕58号)执行。

    3、有关要求: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时,原则上组织专班,培训人员不足组班的,可由职业培训机构根据项目培训需求情况,组织失业人员和《榆林市财政局 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榆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财社发〔2020〕313号)中规定的七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统一工种的班次实施培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人员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结合失业人员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引导调动失业人员积极参训,任何单位不得以停发失业保险金为由,强制失业人员接受培训。

    四、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1、政策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足额缴费参保企业,可申请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2、补助标准:以当月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人数,按每人400元标准发放。

    3、经办流程:企业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数据比对审核后直发,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等证明材料。

    4、有关规定:今年内,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即可启动此项政策。同一企业(单位)只能享受一次,享受补助的职工其参保地、实际就业地应均在中高风险地区。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可叠加享受。

    5、执行期限: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五、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1、实施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保企业。

    2、补助对象:招用2022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的参保企业。

    3、补助标准: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

    4、经办流程:企业携带新招用大学生花名册、毕业证、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通过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网上查询系统核对信息,无误后将补贴拨付到企业。若证书无法查询的,按“企业申请+承诺制+事后核查”实施。

    5、有关规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身份企业只能用一次,本年度以此身份享受了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其他企业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6、执行期限: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六、实施降低社保费率及缓缴政策

    1、降低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

    2、缓缴对象: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和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

    3、缓缴险种: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4、缓缴期限: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不超过1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到今年年底。

    5、经办流程:按陕人社函〔2022〕168号执行。

    七、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1、保障对象: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和失业农民工。

    2、补助标准:(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和参保缴费满1年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缴费不满1年的,按50%发放。(2)参保缴费不满1年且申请时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农民工,按参保地城市最低保障标准,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3、其他情形:对2021年符合条件但尚未领取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且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参保人员,按照2021年的规定审核并发放待遇,临时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当年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执行。

    4、执行期限: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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