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就业见习岗位申报原则及标准
发布时间:2018-08-31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自愿在市本级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单位,按照以下原则和标准向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报见习岗位计划:
一、申报单位可根据自身需求为见习人员提供一定数量、不同类别的见习岗位,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适合毕业生见习且具备接收相应数量见习人员的条件;
(二)属于见习单位正常经营范围或相关业务工作需要;
(三)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二、单位申报的见习岗位数量(接收见习人员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在单位办公场所内的见习岗位,人均办公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
(二)设置在单位办公场所外的见习岗位,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同类岗位工作人员人数。
三、具有一定成长空间的科技创新与创业型企业、公共服务类机构和公益性组织可适当放宽标准。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将通过审核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单位申报的年度见习岗位计划进行核定;年底根据单位全年见习工作完成情况,核定其下一年度的见习岗位计划。见习单位应按照核定的见习计划开展见习工作,并接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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