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发布时间:2025-06-10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行政检查文书 |
1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 核实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期限为单位整体及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有无遗漏或故意不办的情况。 | 无 | 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
2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检查 | 《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 核实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期限为单位整体及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有无遗漏或故意不办的情况。 | 无 | 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
3 |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 核查用人单位是否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包括合同文本是否规范,是否包含必备条款,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 | 无 | 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
4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检查 |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规也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 检查用人单位员工的身份证、入职登记等资料,确定是否有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查看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职工名册等,核实用工情况,判断是否存在童工隐匿其中的情况。 实地查看工作场所,观察员工工作状态,留意是否有符合童工特征的人员从事劳动。 | 无 | 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
5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 包括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支付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等。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方面:主要检查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以及是否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 | 无 | 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
6 | 对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版)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 用人单位方面:检查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方面:检查劳务派遣单位的资格;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工单位是否履行其法定义务;被派遣的劳动者是否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实施劳务派遣的岗位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等。 | 无 | 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
7 | 对招收、聘用劳动者等情况的检查 |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招收、聘用劳动者情况;(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三)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五)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七)遵守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规定情况;(八)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组织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监察时,可以直接派劳动监察员到用人单位检查;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劳动监察可以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和案件专查等方式进行。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 检查招用人员的渠道是否合法,有无通过非法途径招聘;是否存在歧视性招聘行为;是否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招工简章、招聘广告等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严格审查求职者的身份信息、学历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核实其是否达到法定用工年龄、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未解除的劳动关系等。 | 无 | 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
8 |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三十八条、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 按照人社部《技工院校设置标准》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基础保障等方面进行检查。 | 无 | 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
9 | 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三条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1次。 |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保证教学质量。对不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培训目标不明确、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借继续教育的名义乱办班乱收费的,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继续教育基地认证。 | 无 | 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
10 | 对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四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 监督检查评价机构落实技能等级评价政策是否准确,参评人员是否符合资格,评价程序是否规范,组织实施是否严密,评价结果是否公正,评价资料保存是否规范,以及是否存在超范围评价、降低标准评价、虚假评价等违反技能等级评价管理工作的情况。 | 无 | 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
11 | 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试、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六章;《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二十条;《 陕西省职称评审管理规定》第八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二章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 监督检查所属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政策落实是否准确、评审标准设置是否科学、材料审核是否严格、评审程序是否规范、组织实施是否严密、评审结果是否公正,是否存在超越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等违反职称工作管理规定的情况。 | 无 | 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
12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无 | 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 |
13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陕西省人力资源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 资质与许可:检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情况。 服务规范: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是否明码标价并在服务场所明示;是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招聘活动是否规范,发布的招聘信息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歧视性内容等。 信息管理:是否依法履行对招聘单位的资质认证和信息发布人员的实名认证;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 劳动权益保障:对于劳务派遣单位,检查其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社会保险权益落实情况等;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证件、收取押金等违法行为。 | 无 | 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
14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九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 职工工作时间:检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是否按照规定安排了相应的补休。 带薪年休假:检查单位是否制定了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并组织实施;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天数是否准确计算;是否存在应休未休的情况,对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是否按照规定支付了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否存在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情况。 | 无 | |
15 |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检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 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是否存在以实物(如农产品、生活用品、建筑材料等)、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购物卡、代金券等)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的情况。同时,查看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清单以及相关财务记录等,核实工资支付的实际形式和金额,确认是否与规定的货币支付要求相符。 | 无 | |
16 | 对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检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且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且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 工资支付台账: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台账内容是否包含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以及是否依法保存相应年限。 工资清单:查看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是否向农民工提供了包含其个人工资信息的清单,清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是否与工资支付台账相对应。
| 无 | |
17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检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 账户开设情况: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在工程所在地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否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账户名称是否规范等。 账户使用情况:查看是否存在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用于其他用途,如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等;是否按照规定通过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有无利用虚假考勤、虚假工资表等手段套取专用账户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专用账户资金被冻结、扣划等影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情况。 账户管理情况:核实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否指定专人负责账户管理,是否定期对账户资金进行核对和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账户资金收支情况等 | 无 | 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
18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检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所承包工程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 存储情况:核实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按规定的时间、比例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并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是否存在少存、未存或延迟存储等情况。 保函情况: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是否符合规定,包括保函的金额、有效期、担保范围等是否与工程项目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需求相匹配,保函的格式、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 | 无 | |
19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检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 劳动合同签订: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是否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 用工实名登记:核实用工实名登记情况,是否建立包含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岗位等信息的实名登记台账,是否通过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或其他规定方式进行登记,未登记人员是否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劳资专管员配备:查看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是否履行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是否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 用工管理台账: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是否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台账内容是否完整,包括人员进退场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是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 无 | |
20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检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 人员配备: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了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是否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用工信息掌握:核实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掌握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包括农民工的数量、身份信息、工作岗位等;是否了解考勤情况,如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是否存在虚假考勤等问题;是否清楚工资支付情况,如工资发放的时间、方式、金额等,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工资支付表审核:查看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对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进行审核,审核内容是否包括工资计算的准确性、工资支付对象的真实性等,是否存在未经审核就代发工资的情况。 | 无 | 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
21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检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 合同约定:查看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的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条款,包括担保的方式、金额、期限等内容。 担保落实情况:核实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向施工单位提供了工程款支付担保。检查担保的形式是否符合规定, | 无 | |
22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检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相关事项。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 告示牌设置:查看施工现场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立了维权信息告示牌,如施工现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且有无异物遮挡。信息完整性:核实告示牌上是否明示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是否标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是否公示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信息更新:检查公示信息是否及时更新,如工资支付日期变动、相关部门联系电话变更等情况是否及时在告示牌上体现
| 无 | 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
23 |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检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 合同约定审查:查看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核实其中关于工程款计量周期、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和比例等条款的约定是否符合法规要求,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是否超过1个月。 资金拨付情况:检查建设单位的资金拨付记录,包括银行转账凭证、支付申请审批等资料,确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核对专用账户的入账记录,确保资金到账情况与拨付记录一致。 | 无 | 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
24 |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 资料完整性:查看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拥有完整的工程施工合同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资料,包括合同文本、补充协议、账户开户资料、资金流水明细、交易凭证等。 资料真实性:核实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或故意隐瞒关键信息的情况。资料管理情况:了解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这些资料的管理方式,是否有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或人员,是否建立了规范的资料管理制度,以确保资料的妥善保存和及时查阅。 | 无 | 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
25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和备案的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 行政许可检查:包括机构是否具备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是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是否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等法定许可条件。检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伪造、涂改、转让许可证等违规行为。备案检查:检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规定业务时,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如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服务范围等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发生变更时是否及时进行了备案变更。 | 无 | 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 |
26 | 对社会保险缴费和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程序实施稽核。《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 社会保险缴费检查内容:缴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人数、基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足额缴费;欠缴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以及国家规定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检查内容:核查领取人是否具备领取资格,包括是否符合年龄、缴费年限等条件;领取待遇的标准是否正确,是否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核算;是否存在丧失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待遇的情况。 | 无 | 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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