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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 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2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2023年7月13 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出台了《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对举报奖励的程序、标准、领取等进行了细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二、《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省区域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按照按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三、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形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四、哪些情形不纳入举报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五)不属于《实施细则》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五、需同时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六、匿名举报能否获得奖励?

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七、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如何奖励?

举报奖励金额根据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确定,每一举报案件奖励金额最低200元,最高1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查证属实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按3%给予奖励,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不超过3000元;

(二)查证属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给予200-500元奖励。

八、举报人如何领取奖励?

举报事项依法查处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送出奖励通知书。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信息及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奖金。不能现场领取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举报人如果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受理社会保险举报的渠道有哪些?

举报人可通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等任何一种举报渠道进行举报。(具体举报渠道见附件)


省、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途径一览表

举报电话举报邮箱举报信函接收(或现场举报)地址邮政编码
省本级12333                                     029-63915034jjjd@shaanxi.gov.cn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大院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710006
西安市029-12333
029-86786859
029-86786876
xasbjd@163.com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市行政中心6号楼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710007
宝鸡市12333                       0917-3262967bjrsjjjd@163.com
金台区陈仓大道行政中心1号楼736室721003
咸阳市12333                       029-33210150          029-33210403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信箱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712000
铜川市0919-3157877铜川市人社局网站局长信箱   或铜川人社云客服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727031
渭南市0913-2363088wnjjjd@163.com临渭区朝阳路中段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21室714000
延安市12333或7090645延安市人社局官网社保基金举报信箱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与社保基金监督科645716000
榆林市12345、12333     0912-3894197ylsjjglk@163.com榆林市人社局劳动保障大厦511719000
汉中市12333                       0916-2626639hzsjjjd@163.com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43号1号楼六楼市人社局基金资金监管科723000
安康市0915-3181322aksrsjfg@163.com安康市高新区创业大厦916法规信息与基金监督科725000
商洛市12333
0914-2311163
Fzk1163@163.com商洛市行政中心(民主路1号)七楼市人社局法制与社保基金监督科726000
杨凌示范区12333  
029-87039919
yanglingrsj@126.com杨凌政务大厦一楼政务服务大厅A31-32窗口712100
韩城市0913—12333 0913—5211395hcssbjjjd@163.com韩城市桢州大街南段人力资源大楼7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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